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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首家少年、家事案件综合审判庭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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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3-2-12 20:59:0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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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29日下午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召开
少年家事庭成立仪式
暨案例发布会
少年家事庭
正式成立啦



这可是北京法院系统
第一家
少年、家事案件综合审判庭




5月24日
最高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周强
到房山法院调研指导工作
周院长对即将挂牌成立的
少年家事庭
表示认可并给予厚望



今天下午三点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党组成员
副院长蓝向东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党组成员
副院长崔杨
房山区人大常委会副主任郭志族
房山法院党组书记、代院长娄宇红
共同为少年家事庭揭牌




网友


我老婆跟我闹离婚,律师说如果起诉是家事审判庭负责,就是这个庭吗?
我大侄子在学校跟同学打架,对方家长告到法院,这个庭室的法官负责审理吗?




  网友


网友


刑法课上,我记得老师讲过法院有未成年人审判庭,这怎么又成少年家事庭了?


稍安勿躁
这就带大家
到揭牌现场
一起了解少年家事庭的详细情形


1+1=1 改革探索
特色化审判庭室合二为一


房山法院结合审判工作实际
将原未成年人审判庭和家事审判庭
合并更名为
民事审判三庭(少年家事庭)

负责审理
未成年人刑事案件
涉未成年人民事案件
婚姻家庭纠纷案件

少年家事庭的成立
进一步适应了
少年家事审判工作
给法院工作带来的
新情况、新形势、新任务



1+1>2 各展所长
创造少年家事审判工作新局面


未成年人是国家和民族的希望
妇女作为“半边天”
对社会的发展有着重要作用和影响
少年家事审判工作的开展
既是国家法治水平的体现
也关系到社会的和谐与稳定

成立少年家事庭
并不是机构的简单整合
案件的简单相加
而是
站在促进未成年人健康成长
和维护家庭和谐稳定的高度
全面部署


揭牌仪式之后

与会领导也对少年家事庭的发展
提出了新的要求和期望


房山法院少年家事庭庭长马绍辉:

新成立的少年家事庭将在提高审判质量、打造精品案件,探索制度创新、打造少年家事特色审判机制,延伸审判职能、打造少年家事审判新格局等方面不断努力。
少年家事庭的成立,希望帮助更多的少年犯走出迷茫、回归社会,希望青少年可以远离犯罪、健康成长,希望妇女儿童权益受到侵害时,得到法律的优先保护,让更多家庭幸福美满。



房山区人大常委会副主任郭志族:

少年家事审判工作具有专业化、特色化、人性化的特点,事关未成年人健康成长、家庭社会和谐稳定。
希望房山法院不断开拓工作思路、创新工作机制和举措,充分发挥职能作用,维护广大妇女儿童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北京高院未审庭庭长赵德云:


房山法院成立了北京第一家少年家事庭,为北京市优化整合少年家事领域的审判资源、更好发挥少年家事审判职能作用提供了有效途径。
房山法院少年家事审判庭的成立,必将推动北京市少年家事审判工作再上新台阶。



房山法院党组书记、代院长娄宇红:

成立北京市第一家少年、家事案件综合审判庭,既是对房山法院以往工作的传承和发展,又是新时代做好少年家事审判工作的新机遇、新挑战。我们会以此为契机,奋发进取、开拓创新,以“三最”目标推动少年家事审判工作不断向前发展。



北京高院党组成员、副院长蓝向东:

希望房山法院认真贯彻最高法院“坚持、完善、改革、发展”的少年法庭工作指导方针,以“最高标准、最严要求、最好效果”为目标,继续为推进全市法院少年家事审判工作创新发展发挥积极作用。



少年家事庭的成立

也得到了市、区人大代表的广泛关注





代表们希望
少年家事庭
能够充分发挥司法职能
探索未成年人法治教育系列工程
帮助更多未成年人
从小树立法治观念、规则意识
同时
加强对基层人民调解员的培训
将更多的矛盾纠纷消解在基层
维护家庭和睦
促进社会发展




网友


这个少年家事庭确实不错,但是我更关注跟家庭有关的离婚案件呀,能不能给讲讲?
不知道我那不省心的大侄子打架后会不会受到惩罚,少年家事庭是不是应该多多警醒、教育这些孩子们呢?




  网友

少年家事庭的成立
旨在加强未成年人保护
促进家庭社会和谐
具体案例当然不会少
房山法院党组成员、政治部主任沈波
通报了四起涉妇女、儿童权益保护典型案例
一起关注吧



房山法院维护妇女儿童权益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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充分结合法律规定和证据
有效维护非婚生子女合法权益

案情概要
2015年6月,原告赵某与被告张某相识,并开始交往。2017年10月,在并未办理结婚登记的情况下,原告赵某生育一子赵某某,赵某某出生后一直随原告一起生活。
后原告赵某诉至房山法院,要求判决非婚生子赵某某由原告抚养,被告张某自赵某某出生之月起,每月给付子女抚养费1000元,至赵某某独立生活为止。


案件审理中,被告要求对其与赵某某之间是否具有亲子关系进行司法鉴定。但经鉴定机构多次通知,被告均未配合开展鉴定工作。
案件审理中赵某提供了出生医学证明,上面记载的赵某某的父母姓名分别为张某、赵某。庭审中,原被告均认可二人一直交往,被告在原告怀孕期间曾给付过原告5000元。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权利和义务,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
本案中,被告虽未进行亲子鉴定,但结合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出生医学证明等相关证据,可以认定被告系赵某某之父。
综合考虑案件实际情况,赵某某应继续由其母亲赵某抚养为宜,而被告张某应当负担赵某某必要的抚养费用,直至赵某某能独立生活为止。

法官提示
本案的关键问题为是否可以认定孩子与被告之间系亲子关系 。

实践中对于父母之间不存在婚姻关系,一方主张孩子系二人的非婚生子女的,需要提供证明双方同居的事实、曾发生性关系、孩子系双方同居期间受孕或出生等证据。



本案中原、被告均认可二人一直交往并同居,被告虽不认可赵某某是其非婚生子,但在原告愿意配合进行亲子鉴定,被告没有相反证据证明又拒绝进行亲子鉴定的情况下,可以结合现有证据推定原告的主张成立,被告应给付抚养费。

需要指出的是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在审理案件中应当结合法律规定和证据,维护好他们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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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刑事案件中开展特色帮教
帮助失足未成年人回归社会

案情概要
被告人刘某某是一名刚满18岁的技校在校学生。2010年的一天,刘某某和同学在校外聚会喝酒,回学校时与宿管于老师发生口角,争执中刘某某拔出随身携带的弹簧刀将于老师扎成重伤。



案发后刘某某投案自首。在法院审理阶段,经过承办法官多方协调,被告人刘某某及家人积极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得到了被害人的谅解。

裁判结果
刘某某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考虑到其有自首情节,认罪态度较好,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得到被害人的谅解,法院对其减轻处罚,最终判处被告人刘某某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

法官提示
本案的被告人是学生,如果按照一般标准进行定罪量刑,将其送入高墙之内服刑,必将对其以后的人生产生巨大影响。



承办法官通过社会调查,了解到刘某某的成长环境和犯罪原因。随后多次对双方当事人做调解和走访工作,促成双方达成谅解,并依法对刘某某适用了缓刑。

承办法官还多次与学校沟通,成功说服学校让刘某某复课,为刘某某聘请了一位心理咨询师进行心理疏导,帮助他敞开心扉、走出阴影。

本案被中央电视台“社会与法”频道播出,受到社会广泛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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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未成年人财产权益
为未成年人提供生活保障

案情概要
宋某与牛某原为夫妻关系,两人共同生活期间收养了一个孩子小牛。2016年宋某因病去世。在宋某去世后孩子小牛便随着宋某的家人一起生活。
2018年因房屋继承的问题,牛某将宋某的父亲以及宋某与牛某的孩子小牛起诉到法院。



案件审理过程中,牛某提交了宋某去世之前所立的遗嘱,遗嘱中写明所有财产均由牛某继承。该遗嘱上有被继承人宋某的签字及手印,并有代书人和见证人的签字,牛某还提供了宋某订立遗嘱后的一段录像。基于该份遗嘱,牛某要求房屋由其全部继承。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中,牛某所提交的遗嘱从形式而言属于代书遗嘱,但代书人与见证人均为牛某多年的同事,且内容属于牛某纯获利益行为,符合见证人与继承人有利害关系的情形。
且牛某向法院提供的录像没有记录订立遗嘱的全部过程,没有明确向宋某示明遗嘱内容,宋某意识不清,未明确表达认可遗嘱内容,故该代书遗嘱不符合法律规定,遗嘱应为无效。
基于此,对于宋某的遗产分割应按照法定继承办理,即宋某的遗产应由牛某、宋某的父亲及孩子小牛平均分割。

法官提示
本案中,宋某立遗嘱时小牛尚未成年,宋某去世时小牛刚刚上大学,而宋某在遗嘱中将所有的财产留给自己的爱人,完全不考虑女儿今后的生活,并不符合常理。

而且在宋某生病期间,宋某的兄弟姐妹也对她进行了较多地照顾。



法院最终认定遗嘱无效,既尊重了立遗嘱人的意愿,也保护了未成年人和老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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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用新媒体手段高效审结案件
为当事人诉讼提供便利条件

案情概要
范某某、栗某某于2011年经人介绍相识,2014年间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

婚后因范某某长期在国外工作双方产生了矛盾,范某某曾于2017年诉至法院要求离婚,后法院驳回了范某某离婚的诉讼请求。现范某某在非洲某国工作,栗某某在欧洲某国工作。双方夫妻关系未改善,范某某再次诉至法院,要求与栗某某离婚。



庭审中,栗某某认可夫妻感情已经破裂,同意离婚。考虑到夫妻双方均不在国内,法院征得双方同意的基础上,决定采用视频方式进行审理。庭前,法院通过微信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婚姻关系的维系以感情为基础,能否离婚应以夫妻感情是否破裂为依据,而判断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应根据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夫妻关系现状及有无和好可能等方面综合考量。

双方因工作生活等因素影响了夫妻感情,自范某某第一次诉讼后,双方夫妻关系未得到改善,现范某某再次要求离婚,栗某某亦同意离婚,法院予以准许。据此,法院依照法律规定,判决范某某和栗某某离婚。

法官提示
此案是房山法院推进家事审判方式和工作机制改革以来就审判方式创新所进行的一次大胆尝试。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经当事人双方同意,可以采用视听传输技术等方式开庭。考虑到双方都在国外,短期内回国的可能性不大,客观上无法来法院参加庭审,按以往审理程序,涉外送达费时费力,不利于及时解决双方当事人的矛盾。

在确保当事人身份无误,意思表示真实、自愿的情况下,征得双方同意后,房山法院使用了电子送达、微信视频开庭的方式,既方便了当事人诉讼,节约了诉讼成本,也保证了案件审理的公正、高效。
文案:冯淼 成梦琳
摄影:吴明慧 成梦琳
供稿:房山法院
编辑:王丹凤 程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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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5-29 01:54:06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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