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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广州天河宝马男撞人案”法律思维分析的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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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3-1-13 13:06:5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对于我昨天发表的文章,在几位热心答主的提醒下,我意识到我在微博所看到的视频是不完全的,导致我将其与“大连宝马男撞人案”相等同,得出了错误的法律结论,在这里向我提出质疑与建议的网友表示歉意与感谢。
  于是今天我捯饬了许久vpn,登上了外w,仔细对比了”广州天河宝马男撞人案“与”大连宝马男撞人案“的视频,得出了以下区别:
  1.事中表现不同:“广州案”中,肇事司机不仅有直线加速冲撞行人,更有倒车,有目的的转向撞人等多次撞人行为。而在“大连案”中,肇事司机仅有一次的直线加速冲撞斑马线行人。
  2.事后表现不同:在“广州案”当中,肇事司机在车旁撒钱,(网友说还有狂笑行为,但是我的视频里没有听到),甚至还出现了类似于“我爸是李刚”的言论。而在“大连案”中,网上的视频既然没有出现司机的其他突出行为,那我们即默认他在撞人后停车,被相关人员制裁。
  因此,根据我上一篇回答在“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与“交通肇事罪”的犯罪构成要件的区别当中,是足以证明肇事司机存在故意心理,应判处“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并且,对于此案,去争辩肇事司机到底是“故意”还是“过失”确实没有太大意义,真正的关键点在于——如果检方没有“广州宝马男撞人案”中十足的证据去证明司机是故意,那么就必须启用“存疑时有利于被告人原则”
但是,正是由于这两类案件中存在着如此区别,所以,我们不禁从“广州案”引起对“大连案”的思考——如果仅仅是“一次性的加速冲撞行人”,是否也应该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
  我认为在大连案中,应该适用于我昨日所发布的回答的法律分析——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当然,我承认这就是一个法律漏洞)
  当然,我们更应该警醒,今后会不会又出现“上海奔驰男撞人?”“长沙宾利女撞人?”,他们每个人的撞人的行为又是否都不同?那这个时候我们又该如何认定他们到底是“故意”还是“过失”?如果他们没有类似“撒钱”的行为,肇事司机是否可以咬定,我的“倒车”“转向”行为是受到了惊吓?(别忘了,在前些年出现网络调侃马路女杀手时,她们的行为与肇事司机并无二致)?如果以后每年都出现一个这样的撞人案,我们是否会每年都高呼“直接枪毙“,而不管他们犯罪动机,犯罪心理,任由这个社会发展下去?这岂不是又回到了《我们与恶的距离》当中的”杀人恶循环?“......
  法律不仅仅是为了惩罚犯罪,更要保障人权。但是这二者却时常发生矛盾和冲突,我们在”大连案“中看到的,”存疑时有利于被告人原则“,与其说是”漏洞“,倒不如说是”为了保障人权而向惩罚犯罪所作出的妥协甚至代价“。因为每一个公民都可能被冤枉,成为下一个”张玉环“”聂树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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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8-8 08:04:27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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