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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的法律那么多,我怎么知道做某件事情时不会触犯到法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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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11-30 10:28:2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或者说怎么才能知晓所有法律才不至于自己的一举一会触犯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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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11-30 10:29:07 | 显示全部楼层
普通人可能觉得“违反法律”是一个非常沉重和严肃的概念。实际却恰恰相反,绝大多数人每天的日常生活就是在违反一条又一条法律中度过的。
往小里说,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行人应当在人行道内行走”。我相信所有人都有过因为各种各样的原因不走人行道的经验。根据公司法第一百六十四条规定:“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依法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如果各位开过小公司就知道,根本没有小公司会每年编制审计报告。
往大里说,按照民法典第六条的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合理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我们签的那么多合同、开展的每一项民事活动都符合“公平原则”?
或者再挑个古怪点的例子,按照高等教育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高等学校的学生应当遵守法律、法规,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和学校的各项管理制度,尊敬师长,刻苦学习,增强体质……”。所以各位大学生如果在读大学的时候不刻苦学习,或者没有增强体质,都是违反高等教育法的。
上文提到的还是严格意义上的、由全部人大和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的法律,如果再考虑法规、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以及各种明显违反立法法,但是在日常生活中显然存在实际法律效力的通知、纪要、解释、办法。那么触犯法律是日常生活中最不可避免的事。
我们再讲得直白点,因为法律体系已经极为庞杂,又因为我们国家的法治建设尚不完善,所以实践中存在大量陈旧的、过时的、不再被实际适用的、甚至直接违反宪法、立法法和各类上位法规的部门规章和地方性法规。如果某一部地方性法规本身和行政许可法、行政处罚法相冲突,那我们普通人违反这部地方性法规又算什么。
我们国家传统的普法宣传有一个缺点,就是一方面强调“遵守法律”的严肃性,但是另一方面却对需要遵守的法律是什么含糊其辞。所以我们可以经常看到“相关法律法规”、“有关方面”、“专家表示”之类指向不明的词。根据我的经验,但凡使用这种“相关法律法规”、“有关方面”的人,多半说不出“相关法律法规”到底是哪一部法规的哪一条哪一款。于是“不得违反法律”成为一句空洞的恫吓,或者使得很多人认为只要遵从朴素的道德观念就不会违反法律。
最后说回正题,普通人实际上没有办法保证自己的行为不违反任何法律,我是个执业律师都没办法保证自己不违法。我个人觉得要求普通人学习和了解刑法或者治安管理处罚法意义也有限。所以从朴素直觉的角度,我建议大家需要注意的是自己的行为不要伤害其他人、不要损害其他人利益、不要占其他人的便宜、不要给其他人增加危险。这些行为的后果比较有可能违反法律,而且会给自己带来处罚。而如果大家要做一些超出日常生活范围的经营性的活动(比如开公司或者其他可以挣钱的活动)或者其他直觉上可能会造成危险的活动(比如开车),我建议专门学习和了解一下这个领域有没有特别的规范和要求,而不是依赖自己朴素的直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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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11-30 10:29:32 | 显示全部楼层
这个问题好。
你当然不可能知道,即便是律师、法官、警察,也不可能熟知每一法律条文。
就比如我,主要做刑事辩护,刑事法律和常见的民事纠纷没问题。但是,你要让我去解释金融领域的法律规定。呃~先让我晕会。
经济越发达地区纠纷数量、种类越多,复杂的案子越多。所以这些地区的法院都会为了处理某一类案件,设立专门的办案庭。
最常见的莫过于刑庭、民庭、行政庭。一线城市甚至专门新设法院,来处理某些类型的案件。比如上海专门设立上海金融法院和上海知识产权法院,就是分别处理金融和知识产权案件。
再比如上海浦东新区检察院有丁香路分院,专门处理经济类犯罪。而一般的刑事犯罪,则由蔡伦路分院处理。这些都是办案的细化。
这些法官,在自己负责的领域那肯定是专业中的专业。但是,如果你让知识产权庭的法官去处理刑事案件。
呃…也不是不行,西藏普通的四线城市,一个法院加上院长,可能不会超过五个法官。各种类型案件加起来,全面不会超过10个,所以那里的法官不细分,只要有案子诉过来就得办。
我国的法律体系非常庞杂,根据效力等级来划分,最高的是宪法,下面一级是法律,再下面是行政法规,再往后就是部门规章、地方法规、地方规章。除此之外还有大大小小的政策性文件,都具备一定的法律效力。
我国司法部有一个法律法规数据库,目前显示有66637部法律法规。注意哦,单位是“部”哦,不是“条”。这些法律法规,短的有几个法条,长的有上千条。如果按照条文算,平均下来,每部一百多条没啥问题。粗算的粗算,就是6663700条法律条文。而且这个司法库所搜集的法律规定也不全面,大量由地方政府制定发布的政策性文件不包含在其中。你觉得谁有这个本事全部熟知?恐怕也只有机器人才能做到。


题主的问题回答完了,说一说题外话。
法律不需要熟知每一条,而是要对生活和工作息息相关的条文熟知即可。
比如,你是不是觉得宪法效力最高?应该先把宪法学透?
其实,不管你有没有学过法律,只要你三观没问题,爱党爱国爱人民,你宪法的知识以及及格了。
还有,实践中和纠纷、犯罪的处理,根本用不到宪法,因为宪法不具有实操性。
所谓的实操性,就是法律除了有指引外,还要有处罚。没有处罚规定的法律,怎么执行?不信你翻来宪法看一看,能找到一条具体的处罚规定,我直播吃宪法。
比如,《宪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我国公民有尊严权,禁止他人对公民侮辱等。
《宪法》
第三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
有谁一辈子从来没骂过人?
有人说:怎么没有,出生夭折了,不就一辈子没骂人。
对于这种人,我又忍不住要违宪了:你@#%&¥#…
所以说,宪法是不可能执行的,因为没有实操性,属于法律规范中精神纲领。法学理论界,研究宪法司法化,都十几年了,仍然没有什么突破,主要原因就在这。
但是宪法治不了你,不代表别的法律是吃干饭的。骂人本身就是违法行为,实践中骂人之所以没有受到法律处罚,原因在于违法成本低。但是如果真的较真,诉至法院,法院会依据《民法典》九百九十五条等规定,侵犯人格权,判决喷子赔礼道歉。
《民法典》
第九百九十五条 人格权受到侵害的,受害人有权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的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如果骂的严重了,可能还要到局子里10日游。更有时尚囚服,炫酷手铐免费体验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修正)》
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
(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
  (三)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企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
  (四)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
  (六)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
因此,对于普通人,不需要熟知每一条法律规定。
但应该加强学习的是刑法、治安管理法以及民法的学习,因为这三部法律与生活和工作密切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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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11-30 10:29:55 | 显示全部楼层
我在律所工作的时候,遇到过一个令人后背发凉的案件。
说是案件其实有些夸张,因为里面其实并没有什么罪犯、受害者这样的角色出现,可以说这件事情的当事人足够好心又足够倒霉,我觉得每个人都该从这件事中长个教训,也给大家提个醒,有的时候好心真的会害了自己,甚至还会影响自己的家人子女考公入伍。
这是在公安局值班的时候,来咨询的一个女士,她介绍自己姓孙,刚刚从公安那边出来,有些问题想咨询一下。
「我太冤了」这是孙女士开口的第一句。
「我半年前出了车祸,对方也没赔我,我倒成了罪犯了。」这句话有点奇怪,一时半会儿我还真拎不清前后有什么关系。
「您今天是来办手续还是配合调查?」虽然这么问,但是我估计孙女士是配合调查的,毕竟情绪激动到前言不搭后语,一般都是刚得知自己涉嫌犯罪的时候。
「今天公安给我打电话,说我犯罪了,让我来一趟,我出个车祸,我是受害人,我怎么会涉嫌犯罪。」孙女士说着就又要站起来。
「您先冷静一下,您慢慢跟我说。」遇到这样的咨询,首要工作是安抚,其实我们也很头疼,明明做的是案件咨询,却总是因为当事人情绪过于激动而不得不承担心理咨询的工作。
「公安跟您说了涉嫌什么犯罪了吗?」交通事故当中,受伤者犯罪的并不奇怪,只是一般老百姓不理解。
说到这里大家肯定觉得很奇怪,为什么受伤还会犯罪?这也是我最想告诉大家的一件事,就是很多事情我们觉得是小事,甚至觉得自己还是个好人,可怎么就会变成法律意义上的「犯罪分子」了呢?
相信看完这篇文章,大家会对自己的「好人」身份打上一个问号,也可以趁这个机会好好梳理一下自己是不是也干过类似「犯法」的事儿。
交通事故能涉嫌的犯罪一般是交通肇事罪或者危险驾驶罪。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交通肇事罪要求致一人死亡或者三人以上重伤,还要承担事故主要及以上责任才能构成,那首先就得判断是不是因为事故情况严重构成的。
以上是大家都知道的犯罪方式,那么受害者究竟会以什么样的方式参与到「犯罪活动」中去呢?别急,咱们接着往下讲。
虽然孙女士说的是对方没有赔我,但是双方都受伤的交通事故并不罕见,鉴于人的本性就是趋利避害,经常出现当事人咨询时候优先说对自己有利的,如果孙女士漏说对方受伤严重,那构成刑事案件并不奇怪。
「刚开始说了一句,我也忘了,不管是什么罪,我没有。」孙女士激动的不能自已。
「好好好,您先坐,咱们聊聊,您是说您半年前出了一场车祸,事故情况很严重?」看来不能指望孙女士自己说了,还是我来引导她。
「不轻反正。」孙女士颇有点气呼呼的。
「对方有人员伤亡吗?几人受伤?」那看来有可能是因为伤情严重导致的刑事责任。
「也没那么严重,我们都是两个轮的,我骑的是电动车,对方骑的就是个小摩托车,还能把人撞死啊,我带一个,她带一个,我们都受伤了,不过我更重。」摩托车、电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使对方死亡可不是什么稀罕事,不过按照孙女士的说法,她就是受伤最重的,那应该不会重伤人员了。
交通肇事罪看起来是不够了,有可能是危险驾驶罪。
危险驾驶罪是一个大罪,不说是严重程度而是犯罪人数,常见形式是醉酒、吸毒之后驾驶机动车、开斗气车、飙车等等,一个电动车一个小摩托车也很难飚的起来,先排除最常规的醉酒驾驶吧。
「发生事故的时候,您有无饮酒?」千万不要以为驾驶电动车就可以随意喝酒。
以油为动力的车辆,不论外型如何,几个轱辘,都会被认定为机动车。
即使不以油为动力,两轮、三轮认定为非机动车的标准也仅限最高时速≤25km/h、整车质量(含电池)≤55KG、须有脚踏骑行能力、电机功率≤400 瓦、电池标称电压≤48 伏。
现实生活中,电动车超标的情况简直数不胜数。
「事故发生之后,报警了吗?」现在有一些和交通事故八竿子打不着的犯罪也通过嫌疑人的「巧思」,搭上了交通事故这个一年几十万起的「流量」。
典型的比如敲诈勒索,明知道对方喝酒或者无证,还怂恿对方驾驶机动车,故意发生事故之后再去索要「封口费」,或者更典型的,也是司机深恶痛绝的碰瓷。这样的情况,即使肇事方要求报警,伤者也绝对不会报警的,因此,是否敢报警也是这类犯罪的分界线。
「报警了,交警出警了,对方还是全责。」孙女士这会儿冷静了不少。
我心里有了几个答案。利用交通事故为自己谋取利益的事情,其实很常见,甚至你身边就有人做过。
蔽日,肇事方是全责,那就可能出现一种情况,就是在赔偿金额上面动手脚。
有些伤者会仗着对方承担全部损失,肆意扩大损失,或者在鉴定上面动手脚,比如伤情并不严重,不够伤残的,买通做鉴定的医生,将鉴定报告改成十级伤残甚至更高。
在河南地区,伤者如果不到 60 岁,那么一个级别的伤残赔偿金就高达 6 万余元,更不要说构成伤残才会有的精神损失费、营养费等等,这个诱惑不可谓不大,以至于很多人铤而走险。
误工费也是作假重灾区。
虚开高收入证明,明明只休息了十天,让单位开证明写两个月的,有些单位明明不扣工资,却不如实陈述,仍然索要误工费的,因为交通事故受伤之后,误工期往往很长,按照平均标准赔偿,一天也得 134 元左右,因此在这上面作假,「性价比」非常高。
伪造这些证据,严格来说,足可以构成诈骗罪或者保险诈骗罪,罪名不同取决于对方有没有购买保险。
如果对方购买交强险和商业险等保险,由保险公司来理赔的话,那么构成保险诈骗罪的可能性较大,如果对方没有保险,那构成诈骗罪的可能性较大。而且如果双方还对簿公堂,伤者还可能会构成更多的犯罪。
虽然孙女士表示没有要求对方理赔,但是对方驾驶的摩托车属于可以上牌照,应当购买交强险的范畴,如果对方购买了交强险,由保险公司来理赔的话,有些伤者也会把这种情况称为「对方一分钱都没有赔」。
「对方给您拿了多少钱呢?您是否构成伤残?」法律咨询一定得认真细致,任何一点细节遗漏都可能导致对案件走向判断失误。
「对方只给了我一万块钱,一直说自己穷啊,没有钱,我看她带着个小姑娘,看着是条件不太好,就想着算了,不为难人家。」听完我更迷惑了,听起来这简直是和谐社会的典范,这到底哪里涉嫌犯罪了,难道后来发现对方其实很有钱,双方又起了争执把对方打了一顿?
还没等到思考完,孙女士的最后一句话真是给我当头一棒。「我走医保就行了,报销不了的我就当做好事了。」
终于找到根结了!
好事可不是这么做的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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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11-30 10:30:21 | 显示全部楼层
一是刑法领域“不可避免的违法性认识错误”理论。即一个人一般不能以“不知法”为由,免除刑事责任,除非这种认识错误是不可避免的。例如询问有权机关之后,有权机关批复出现错误,让你误以为违法行为合法,这种认识错误就是不可避免的。确立这一条规则的主要原因,我认为有二:刑事法律是底线规则,以及避免任意逃脱罪责。
二是民事领域“诚实信用”原则这一“帝王原则”。虽然西方法律文化大都假定人本自利或人性恶,但也大都希望法律能起到教化作用。在这一指导思想下,诞生了许多伦理色彩浓厚的法律术语,例如“诚实信用”,“公序良俗”,“信义义务”,“注意义务”等。这就要求一个人在行事时,要秉持某种程度较低的善意,不行“不义”之事。而大多数民事法律都秉持着朴素的“不强人所难”的原则,如果再允许以“不知法”来免责,恐怕会破坏各种交易和交往安排。
三是在行政领域和金融商事领域,这一问题就变得较为复杂。因为在这些领域,很多专业性的技术规范,哪怕是专门从事这一领域的人也不一定完全了解。因此,在很多情况下,“不知法”是可能成为免责事由的,只不过这一事由不一定是由个人主张或者完全免责,而是通过其他方式,例如只将某些义务赋予特定主体(如董监高),或者不知法可以作为采取较轻措施的理由(如初犯时警告)。
总之,这一问题完全可以作为硕士甚至博士论文,细细考察起来,绝对是非常有意思的一篇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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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11-30 10:30:33 | 显示全部楼层
蒋干看了《商君书》之后豁然开朗,深恨儒术误人误己,向曹操建言:“若再行商君之法必能削平天下一统江山。”
曹操说:“汉法便是承自秦法,如何再行商君之法?”
蒋干说:“独尊儒术如何算是行秦法?儒家官员以四书五经为尊,不合道德人情之法便不尽心执行。请去儒术,纯行秦法。”
曹操说:“秦法繁于秋荼而网密于凝脂,天下百姓动辄得咎,秦末天下半数囚徒,大违天和。”
蒋干说:“秦法高明正在于此,以商君之智定法之明,尚不得不犯法,试问天下谁人可免?皆为有罪之人正好任由主公驱使。”
曹操摇了摇头说:“黄巾之乱近在眼前,今日之民非春秋战国可比,自陈胜吴广之后强民勇悍,不可轻辱。如今仍行秦法,天下也是人人有罪,但儒官并不见罚。若需驱使何人,或借人头一用,方才降罪,与他人无涉。人人便以为只是此人运衰而已,与己无干,用之方便又不起民乱,岂不强于秦法搞得天下鼎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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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11-30 10:30:59 | 显示全部楼层
要回答这个问题,需要引入两个概念:自然犯和法定犯。
所谓自然犯,是指反道德、反伦理的犯罪。举个例子,谋杀、殴打、伤害、抢劫、强奸、盗窃等。
这类行为都有一个共同的特性,它们本身是违反传统伦理道德的,也是对怜悯和正直这两种感情的伤害。一般人在做这类事之前,无需去翻阅法典,也清楚这类行为是不道德的。
而且,对自然犯的处罚,具有普适性。世界上绝大部分国家,都会规定这类行为为违法犯罪行为,加以处罚。
与自然犯相对应的是法定犯,这类犯罪不违反伦理道德,它们之所以被认定是犯罪行为,只是因为法律规定它们为犯罪。举个例子,走私犯罪。走私压根跟道德伦理无关,它只是破坏了关税秩序。
法定犯并不绝对具有普适性,比如同样是走私,有些国家没有规定其为犯罪。
之所以区分自然犯和法定犯,有一个很重要的作用是,在定罪非罪的认定上,特别是故意犯罪的认定上,成立自然犯一般无需违法性认识,而成立法定犯一般需要违法性认识。
所谓违法性认识,简单地说,就是在从事某种行为时,有没有认识到这种行为违法。
自然犯中的谋杀、殴打、伤害、抢劫、强奸、盗窃等行为,即使行为人没有认识到这些行为违法,也不影响认定他们构成犯罪。
而要构成法定犯,一般需要行为人当时认识到这种行为违法。举个例子,聚众淫乱罪,在中国很多人都知道群宿群奸是犯罪,但是不把这类行为规定为犯罪的国家的人,可能就不知道这一点。在认定他们触犯我国的这条罪名时,就需要考察违法性认识问题。
自然犯和法定犯虽然有所区分,但是二者也会融合,或混淆、不易区分。比如某种不违反传统道德的行为,被规定为违法犯罪以后,就会演变为道德的一部分。只是时间长短问题。
借鉴刑法中的这类区分,如果你想要不触犯法律,老湿我有以下三条建议:
1、不从事违反道德伦理的行为。这样一般就不会触犯法律,规避大部分法律风险。
2、留意不常见或新奇的案件新闻,从中汲取教训,避免构成“法定犯”。由于法定犯条文是为了秩序凭空创设的,那么一定会通过各种形式进行普法,所以做个有心人稍加留意即可。
3、对某种行为的性质拿捏不准,又关系重大, 可以咨询法律专业人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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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11-30 10:31:32 | 显示全部楼层
不用知道,做个好人能避开99%的问题,剩下的1%和知不知法没有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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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11-30 10:32:16 | 显示全部楼层
看了这个人问题里边其他人的回答,我也来凑个趣儿。
首先你问的问题是一个公法领域里边的问题。只有公法领域才涉及到,是不是触犯某一个法律。
接着呢,我们再来分析一下这个问题可以拆解成其他几个问题,我是将这个问题拆解成4个问题。分别是1,我的行为是否触犯刑法。2,我的行为是否触犯行政法?3,假如我的行为触犯刑法,那么我触犯的是自然犯还是行政犯?4,我的行为可能触犯哪些行政规章制度?
这4个问题其实有一个问题,因为中国的国情可以合并一下,就是第1个问题和第4个问题,因为行政法里面规定的比较多的处罚类条款的是行政处罚法。相当一部分处罚的依据也都是做在行政处罚法里面规定的。当然我说的是相当一部分不是全部,这个只能理解为模糊的正确。精确的正确,你还是需要去按照其他答主的方式去找一找。
另外一个原因是行政处罚法里面的规定有相当内容是跟刑法的内容接近的,他们对他们对同一个事情可能分别进行了规定,事实上这是一种行政处罚法对刑法的逼退,因为有时候他们规定的最低情节是一样的。
那么下面继续我们模糊的正确这个思路来探讨这个问题,这就变成了两个问题。
问题一的答案是否触犯刑法?本身就在问题二里面。也就是说我触犯了到底是自然犯还是行政犯?这里面要理解一下,什么叫自然犯。自然犯大体上可以理解为违反人类最普通的道德价值观。比如杀人者死以牙还牙,以眼还眼,伤人者也要受到对应的处罚之类的。您不用仔细想他到底应该按什么标准,反正做了不是触犯了刑法就是触犯了行政法。当然刑法跟行政法对情节的严重要求程度不一样,你比如说挖掘部分踹寡妇门,这种事一般就只能行政处罚法,除非经常做。如果要是跟女生嘿嘿嘿了,人家不同意,那你不用想,基本上就是刑法了。所以自然泛论是否触犯,其实我们普通人是比较好理解的,只要觉得这事干了有违良心,那多办不是好事,你得加小心。
接下来是行政犯,什么是行政犯呢,就是国家不让干的事。比如说藏个枪支弹药啊,偷个税漏个税呀,喝酒开个车呀啥的。当然行政犯的历史也是相当悠久,而且相当一部分古代的行政犯罪还比别的更重的,我认为侵犯皇权就是比较标准类的行政犯那玩意儿,一不留神就让人给灭九族了。所以是否有可能触犯刑法里边的行政犯罪。国家不让干的最好别干。当然这里边也有一个严重程度的问题。中了当然就得在刑法里面翻了清了,您可以在这个行政法里面翻。这里边也涉及到一些规章制度啊,或者是司法政策呀。这些东西就不是所有人都能看得全的。
总结一下吧,是不是有可能触犯公法领域里边的法律规定啊,其实可以用一个模糊的正确的观点来处理,就是一个正常的好人不想干不该干的事儿和国家不让干的事儿,那都有可能,如果拿不准查法条或者看判决,如果不想搞得那么细致就不干吧。
涉及到灰产的问题,因为我们是成文法系国家,所以呢,可能会有一些精致的事,就比如证据不好取呀,或者是情节不够啊什么的,但是如果您想干,最好也悠着点咱国家的刑事政策,那随时可以弥补法律条文的不足。问一次顶多是管,您问那天之前最好经常有两问,安全第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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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要不是明知故犯,有些情况也能商榷
朱鹮知道吧?比大熊猫还珍惜的动物。零几年时全球不到三位数。某山区被观测到有几只朱鹮栖息,当地政府专门开辟了一块山地作为保护区,那几只朱鹮也不负众望下了蛋,就在所有人兴高采烈的时候,一老农在农闲时上山将成年朱鹮一网打尽……腌了腊肉……被林业局以为是偷猎,挨家挨户搜查,发现了腊好的朱鹮……最后老农我记得教育后就放了,因为具老农交代,这鸟不怕人,顺手就抓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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